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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09

山西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存放、处置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一)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实验原料、辅料的;

(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

第五条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安全工作;

(二)相关学院(中心)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使用部门和实验设备处联系,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采购许可手续,统一组织采购、验收、登记入帐,然后交由学校药品库进行妥善保管,使用时按危险化学品领用程序进行登记领取,安全使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货到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根据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执行。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需购买易制毒品、剧毒品的,须经学院批准,由实验设备处指定的人员,到公安部门统一办理许可购买手续。需购买麻醉药品的,须经学院批准,由实验设备处指定的人员,到药监部门统一办理许可购买手续。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实验的人员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的学生,在实验开始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

第十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实验人员要严格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特性、毒理等,做到细致准备,规范操作,避免可能造成的燃烧或爆炸事故。发生化学品泄漏,应采用适当方法,及时清理。

第十四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在实验室的通风橱内进行,实验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工作服,配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接收、转让易制毒品、剧毒品。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应在存储容器外加贴带有品名的标签,根据其特性分类保存。存储容器较多时,可将盛有同一类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集中存放在一个盒子内,并在盒子外加贴标签,用毕及时放回原处。不允许未加贴危险化学品品名的试剂瓶随意摆放;不允许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

第十七条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

第十九条实验人员要定期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保管应由专人负责,加锁存储,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

第二十条移动危险化学品一定要将包装瓶放置在完好可靠的容器内搬运,防止因脱落、碰撞而引发事故。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动火。需动火作业的,须报保卫处审批。动火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制订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设置监护人员。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使用高压气瓶要直立放置并用固定链固定稳妥。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气瓶每次使用完毕后都要进行漏气检测。

第二十三条存放高压气瓶要分类保管,合理放置,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的高危(易燃、易爆或有毒)气瓶数量不得超过2瓶。

第二十四条在搬动高压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并减少碰撞。在搬运充装有气体的高压气瓶时,可用特制的小推车或用手平抬及垂直转动。严禁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气瓶。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各实验室定期将危险化学废物回收存放到危险化学废物暂存库中,实验设备处登记、确认体积或重量,由各实验室存放危险废物的工作人员签字。实验设备处根据拟处理的各类危险化学废物的信息,适时与具有处理危险品资质的企业联系进行运输与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相关学院派专人负责回收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二十七条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环保规定分类处理。实验室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种类分别设置废液桶,并将有机溶剂类、氯族类、重金属类等有毒有害物分开存放,集中处置。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暂存、运送和处置,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不得非法转移和运送。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根据《山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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