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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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2017-09-09

第一章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突发性灾害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工作原则 

   ()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 把握先机,快速应对。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做出反应,迅速到位,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其主要职责为: 

   () 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室类型,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 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并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

() 及时、准确地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事故预防、预警及响应

第六条各单位应做好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发生

() 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 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经常开展实验室事故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 各单位应对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并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 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立即报告、处置。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响应 

   () 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为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 责任人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

   () 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为:报告人一单位安全责任人一实验设备处一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 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条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 病原微生物

   1.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皮肤上,立即用75%的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

   2.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立即就医。

   3.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衣物、鞋帽上或实验室桌面、地面,立即选用75%的酒精、碘伏、02%~05%的过氧乙酸、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

   () 危险化学品

   1.若有毒、腐蚀性化学品泼溅在皮肤或衣物上,应迅速解脱衣物,立即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2.若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应立即穿好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等进行必要防护。泄漏量小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弃物处理场所处置,残余物用大量水冲洗稀释。

   3.若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则泄漏区域附近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事故严重时,应立即设置隔离线,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 其他

若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刺伤、金属锐器损伤,解剖感染动物时操作不慎被锐器损伤或被动物咬伤或被昆虫叮咬等,应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然后挤出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75%酒精、2000mgL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 

第九条实验室发生化学灼伤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 强酸、强碱及其他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作下一步处理。

   () 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眼科医院治疗。

第十条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 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人员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 所有人员应听从现场指挥,有秩序地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实验室发生火灾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 若发生局部火情,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灭火。

   () 若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应立即报警,通知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同时,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向学院领导报告,有人员受伤时,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 人员撤离到预定地点后,应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其所在的位置。

第十二条实验室发生触电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 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

   () 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就地仰面躺平,禁止摇动伤员头部。

   () 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呼吸停止或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压,并尽快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第十三条实验室发生仪器设备故障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 若仪器使用中发生设备电路事故,须立即停止实验,切断电源,并向仪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汇报。如发生失火,应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不得用水扑灭。如火势蔓延,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消防部门报警。

(二)仪器使用中的容器破碎及污染物溢出,立刻戴上防护手套,按照仪器的标准作业程序关机。清理污染物及破碎玻璃,再对仪器进行清洗消毒,同时告知其他人员注意。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四条在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各部门应根据领导小组指示,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尽快使教学、科研、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十五条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 实验室及室内设备若遭到严重损坏的,必须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坏、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 安全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生物介质和病毒泄漏的,应当经环保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检查并出具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 如果有必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第十六条事故(事件)处理后,学校和相关学院(部、直属单位)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事故(事件)当事人和直接主管人进行问询,记录事故(事件)发生时的状态、造成的后果,填写事故(事件)调查单。同时,要及时分析事故(事件)发展过程,吸取教训,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管理制度与方法。 

第六章 应急与处置保障

第十七条明确与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通信联系方式与方法,建立可靠的信息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实验室安全应急组织机构与人员名单以及相关联系电话应上墙公布。 

第十八条各学院(部、直属单位)实验室必须制定专项应急现场处置预案并公布,平时要进行必要的演练,并根据需要不断完善。

第十九条学校和各学院(部、直属单位)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与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应急设施、设备和有关物资的储备并处于可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在制订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时,明确应急专项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按实拨付,保障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第二十二条根据本单位应急工作需求制定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技术保障、医疗保障、后勤保障等),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进一步完善、校职能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更新后的预案应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由实验设备处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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