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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7-09-09

第一章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保证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确保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设备处是我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保卫处是我校实验室消防和治安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实验设备处和保卫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并行使奖励和建议处罚。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校、学院(所、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三级管理。

各学院(所、中心)行政一把手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四条各学院(所、中心)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根据实验室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地方,严格贯彻执行。

第五条各实验室应设有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学校与各学院(所、中心)、学院(所、中心)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预防教育的内容,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防泄、防溢水、防环境污染、安全使用各种仪器设备以及事故的处理和自救等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宣传学校有关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宣传实验室安全方面相关知识,引导师生树立重视安全,积极排除安全隐患等主动安全的观念;宣传安全逃生自救和正确处理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等相关知识,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讲课、讲座、参观等培训形式,还可以通过举办消防演练、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印制安全手册等方式加强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各学院(所、中心)要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列为业务学习的内容之一,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中。

各学院(所、中心)在新生、新引进的教职员工中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第十二条对使用特殊仪器设备、在实验室重点部位或高危岗位工作和学习的学生与教工要进行重点教育,必要时要执行准入制度,要通过安全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测试才能获准使用仪器设备或实验室。

第三章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保持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实验设备器材要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

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走廊及消防通道堆放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加强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严禁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严禁电源开关箱内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十六条爱护实验室的水、气等设施。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建立实验室安全值班制度。严格做到三查(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第四章环境安全

第十八条实验管理人员负责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废渣(以下简称三废)的处理。应有效使用排风装置排放有毒有害废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实行实验室分类收集、暂存,实验设备处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废弃,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动物、植物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二十条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细菌、病毒疫苗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细菌、病毒疫苗领取、储存、发放、处理登记制度。

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

第二十一条加强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采购的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实验室或实验教师申请,学院(所、中心)负责,报学校和公安部门备案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加强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入库、出库、登记、交接、检查、领取清退等登记工作。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实验教学计划按周领取,存放时间不超过三周。易制毒化学品领取与易制毒化学品药瓶回收同时办理。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实行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独立建帐,帐目要日清月结,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储存柜内,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的防护设施,化学性质或防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储存柜存放。对易燃、易爆及易制毒等危险品,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凡是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气瓶、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危险警告和必要的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有操作规程、准入制度和应急预案。

学生在有危险标志和危险警告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必须有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的危险物品经常检查,及时清理清除,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压力气瓶安全

第二十六条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制定压力气瓶使用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压力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压力气瓶新入库时,都应有统一标识,标明启用时间、气体名称、使用年限、危险标志、注意事项和责任人等。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要定期检查,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

第二十八条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并且放在规范的、安全的铁柜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压力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七章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做好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和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三十一条使用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带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学院(所、中心)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等外界影响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八章保密安全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九章 事故处理、奖惩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山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挂靠实验设备处。

山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领导组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发生一般事故时,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逐级报告学院(所、中心)、实验设备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及对实验室工作中违规操作事件或现象的举报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实验设备处和保卫处负责组织实验室的安全评估。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实验设备处和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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