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必须贯彻“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合理配置,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实验设备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并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调配、使用、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资产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处置事宜。
第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保证设备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根据用途可以分为:科学仪器设备、物理、化学、生物、电化教学等设备。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设备。
(二)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
(三)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都要纳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附加费等记账;自行建造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二)在原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记账。
(三)接受捐赠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照同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记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价值。
(四)无偿调入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关税、海关手续费、运费等相关费用入账。
(七)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记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价值。
(八)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九)已经入账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设备的;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部分拆除的;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价值的;发现原记录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体系
第八条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部、处、中心、所)二级管理。实验设备处是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一级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校有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开展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统计分析工作,并组织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计划审核。
(三)建立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账、分类账,各单位分户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卡(条码),并定期进行账、卡、物的清查核对工作。健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的技术档案。
(四)组织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五)审批办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登记、变更、调拨、维修、丢失、报损、报废鉴定等事宜,组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合理调配、效益分析等工作。
(六)做好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院、部、处、中心、所等是学校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一)制订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建立有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明细账簿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卡片,根据学校要求,定期进行清查,保证账、卡、物相符,并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
(三)申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及验收等工作;
(四)申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处置意见。
第四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计划
(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行政及对外服务需要,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分清缓急,保证重点。
(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划申报和制订年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添置计划并报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列入学校年度购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三)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严格依照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四)大型专款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向实验设备处办理计划申报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专款建设项目要求批准执行;
(五)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40万元以上)计划购置时,申报单位必须开展大型设备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有关申购办法见《山西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经实验设备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
设备购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校内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
(一)设备购入后,实验设备处组织相关人员(进口设备要在索赔期内)进行设备入场初验和最终验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验收项目主要是包括规格型号、数量、附件、技术资料及技术性能等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合,并将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随设备验收报告一并存档;
(二)设备验收合格后,购置单位凭设备购置发票、验收报告等到实验设备处办理入账、建卡手续。
第五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与维修
第十三条 二级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实施细则,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每年开展一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 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实验设备处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六条 用于教学、行政、科研等非经营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得随意转为经营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如确有必要转换时,需报请实验设备处同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调出学校、单位变动、退休等工作变动时,应将其名下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制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应填写《山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实验设备处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专门管理与使用制度,有专人管理,有使用、维修记录,要定期对其性能进行校验和标定,每年要对其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六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投资、报损、报废、报失等,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对闲置时间达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设备处有权实行校内调拨,各单位间的余缺设备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互相调剂。
第二十二条 报损、报废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填写《山西师范大学资产处置申报表》,经技术鉴定,逐级审批后方可报损、报废,并凭批准的报废单进行账、物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发生被盗、遗失等情况,使用单位应立即书面报告实验设备处并报保卫处备案,由于使用或管理人员造成的事故,应认真查清责任,给予适当的赔偿和处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实验设备处应加强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的考核工作,对在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发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奖励;对管理混乱、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酌情给予处分,同时按赔偿制度进行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并交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