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国家科委指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4.原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学校明确规定为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凡学校投入经费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有责任向全校提供使用服务;也可在满足校内要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和效益。
第四条 实验设备处是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全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运行、调拨、评估等实行归口管理。实验设备处每学期开学前向全校发布《山西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清单》。
第二章 购 置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审批程序:
1.申购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院(所)主管负责人审查后,报实验设备处审核;
3.实验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
4.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请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申请购置理由(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性、急需性及工作总量等);
2.所选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运行条件(置放场地的条件、环境、辅助设施;维修及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现共享的条件等);
4.资金来源(一次性投资、日常运行消耗、维护和维修费用、技术改造资金等后续投资的来源及可靠程度);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专管共用的实施方案;
6.投资效益预测及其所承担的风险效益预测 。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后,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校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立申购管理责任制,明确申购责任。申购单位负责人须对安装运行条件的准备工作和配备必要的合适的技术、管理人员负责;院(所)负责人和学校审核单位负责人须对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采购部门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
第三章 验 收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前,实验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使用单位成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简称验收小组)。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验收小组首先要及时进行入场验收,主要检查外包装(如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备查);然后在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确认无误后开箱,依据合同、装箱单进行仪器设备和有关附(备)件检查。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和相关资料归实验设备处管理,需要使用的单位可以借用。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设备功能,试运行中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按合同及产品说明书的具体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应填写《山西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报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及时到实验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实验设备处负责论证报告、技术说明书、主要图纸、培训记录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的存档。
第十二条 直接进口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内,由实验设备处会同省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在半年内没有安装使用或未达到设计标准和闲置、浪费未发挥其使用效率,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有权均属于学校,是学校的公有财产,由学校或委托使用单位专管。校内有关单位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时,有权使用。
国家、省部科研经费投入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在共享范围,但在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向校内、外开放,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和效益。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投入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维修保养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张挂在实验室的醒目之处。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定人保管、定期保养、定期校验和定期上报” 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工作人员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机操作。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使用记录制度,每次使用时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中的各项内容。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收取部分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受到损坏,使用单位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实验设备处。实验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原因,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申请修复。对延误上报或隐瞒不报者要追究仪器管理人员及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维修和功能开发
第十九条 为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学校应设立专项运行维修基金。运行维修基金按照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费的5%计算,由实验设备处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贯彻厂商维修的原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设备处并提出维修申请报告。维修申请报告应包括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维修方案、维修单位和维修经费预算等内容。实验设备处根据申请报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限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拆改和分解。
第六章 调拨和报废
第二十三条 为了防止重复购置,实现学校资源的优化配置,各使用单位每学期应对本单位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运行情况作一次检查,把本单位闲置不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实验设备处,实验设备处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拨。
第二十四条 由于使用多年,已属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性能指标降低的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经申请批准后,可降档管理(不再按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程序
1.使用单位填写《山西师范大学资产处置申报表》;
2.使用单位及管理部门审核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3.实验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报废鉴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交资产管理处履行报废手续;
4.报废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资产管理处将报废审批表分送财务处、实验设备处等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并办理销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七章 使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根据《山西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实施办法》实行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此办法不相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科委统管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
1.透射(扫描)式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分析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气相色谱仪(层析仪)
16.顺磁共振波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差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
23.图象分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