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 长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山西师范大学自行采购设备管理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自行采购设备管理细则》已经校领导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师范大学
2019年3月6日
山西师范大学自行采购设备管理细则
为规范校内自行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内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山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自行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学校的监督与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原则。
第二条 自行采购范围
(一)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非标准货物及配套服务。
(二)购置经费来源于科研项目,单价或批量5万以下的专用设备及配套服务。
(三)购置经费来源于非科研项目,单价或批量2万以下的专用设备及配套服务
(四)购置经费来源于科研项目,单价或批量1万以下的电脑、空调和照相机等通用办公设备及配套服务。
第三条 购置经费来源于非科研项目,不允许自行采购的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电脑、空调和照相机等通用办公设备。
第四条 自行采购必须做好市场调研,择优选购。
第五条 购买高温、高压、加热设备,高速离心机,危险气体发生器,辐射设备等危险设备前,申请人需到国资部填写危险设备采购申请表。
第六条 国资部负责协助申请人查看设备安装运行环境。
第七条 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由申请人凭说明书、危险设备采购申请表、发票等材料到国资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再到计划财务部办理报账。
第八条 自行采购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一)采购人必须落实经费后方可实行采购,若采购后无经费支付,所造成的违约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二)采购人对所采购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等事项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内控管理,建立自行采购管理制度,负责自行采购材料的管理和存档,国资部将对自行采购设备的管理和运行状况进行抽查。执行自行采购时,严禁将采购项目拆分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国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