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及易耗品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全流程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闲置与浪费,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事业平稳有序开展,依据国家及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能够独立使用、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使用期间基本保持原有物理形态的设备与用具。具体界定标准为:设备类单品单价低于1000元、家具类单品单价低于300元,且同类物品购置数量少于10件。
本办法所指易耗品,是指在领用、使用过程中易损耗、易损毁,损耗损毁后无残余利用价值,无法持续复用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及易耗品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专人管护”的工作原则,坚持厉行节约、精准配置、规范使用、高效利用,最大限度盘活存量资产,实现物尽其用、杜绝浪费。
第四条 各二级使用单位(部门)为本单位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为学校归口监管部门,履行统筹、指导、监督与核查职责。
各单位(部门)须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内部专项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管理规范与工作流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约束机制,全面规范资产配置、验收入库、台账登记、日常使用、维护保管、调拨流转、报废处置、清查核实、考核追责等全链条工作。各单位(部门)要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资产可溯,内部管理制度须按要求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低值耐用品及易耗品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资产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合规处置负总责;单位专职资产管理员承担日常登记、台账维护、清查统计、手续办理等具体工作;物资使用人负责个人领用物品的规范使用、日常保管与妥善维护。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及易耗品采购工作须严格遵守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采购物资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学校使用要求。物资到货后,由使用人对照采购标准、质量要求完成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完成线上入库登记。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凭采购发票、采购合同(或明细清单)、验收入库凭证等完整材料,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验收入库的低值耐用品及易耗品须及时投入教学、科研及行政保障工作,坚决杜绝长期闲置、低效使用。各单位(部门)对短期无法投入使用的存量物资,可自主在校内调剂使用,也可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由学校统筹调配,盘活存量资产资源。
第八条 学校校内机构调整、合并、撤销、更名等组织变更时,原所属单位须及时完成本单位低值耐用品及易耗品的清查梳理,依规办理资产调拨、划转手续。调拨流程须经调出、调入单位(部门)负责人双重审批确认,同步更新资产台账,留存完整流转凭证,确保资产交接规范、底数清晰。
第九条 校内教职工岗位调动、长期因公外出、离职、退休等情形,须提前完成个人领用、保管的低值耐用品及易耗品清点核查,依规办理资产交接移交手续。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全程督促落实,确保资产移交完整、手续完备,资产交接办结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流程。
第十条 涉及化学品、实验气体、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等实验室重要危险源相关易耗品,其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使用、废弃处置全流程,须严格遵照《山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物资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完成后,须专项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审批,审批通过后,凭采购发票、合同(明细清单)、验收入库凭证等材料,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须严格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因管理疏漏、履职不力、违规使用、私自处置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流失、浪费的,学校将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