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招标与采购工作纪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单位和个人的招标采购行为,维护学校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招标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西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要增强采购法律、规则意识,强化经费支出管理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防控廉政风险。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及学校采购招标工作规定、程序和流程,自觉规范本单位和个人的招标采购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政府或学校招标采购程序和流程,或干扰正常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要增强责任和服务意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执行、验收等事宜,不得无故拖延以致影响采购效率。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招标采购保密工作,将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加强领导。
第六条 涉及采购与招标的业务人员均为涉密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投诉和控告,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二章 保密内容
第八条 评审前投标或响应单位的数量、名称、联系人等信息。
第九条 评审前采购项目的标底。
第十条 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名单,谈判、磋商、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定标、成交的过程资料和交谈信息。
第十二条 未宣布的中标或成交结果。
第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报价 单、投标书和技术合同或协议。
第十四条 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章 领导干部纪律
第十五条 不得违反规定或议事规则干预正常的招标采购工作,或擅自决定根据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应经集体讨论研究的招标采购事项。
第十六条 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学校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采购事务,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采购。
第四章 采购人员纪律
第十七条 采购人员纪律:
(一)不得违反规定确定或随意变更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或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设定供应商资格时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二)不得干扰评审专家的公开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提出招标采购文件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三)不得隐瞒、延误按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招标采购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不得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招标采购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报告、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不得接受投标人、与招标采购结果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经办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不得泄露学校采购项目数据及内容、采购项目技术资料、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情况、尚在制作中的招标采购文件、项目评审全过程、项目评审书面报告、有关供应商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投标文件或协议等信息、评审专家名单等。
第十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人员纪律:
(一)不得将按规定应由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先自行采购后再向学校申报,不得将依法依规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二)不得在未经市场调研及询价情况下盲目编制采购预算,严禁通过虚高采购预算从中谋利;
(三)不得违反规定,在编制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招标采购文件,以及设定供应商资格时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专家的公开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提出招标采购文件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五)不得违反学校招标采购规定,就经批准执行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磋商等具有竞争采购的项目向单一供应商进行采购或弄虚作假,虚高采购价格;
(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验收学校按法律法规、程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协议;
(七)不得泄露本单位采购项目的技术资料、内部预算、须保密的标底、评审过程及细节、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报价、投标文件、技术合同或协议等信息;
(八)不得在招标采购或项目验收过程中向供应商、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索要或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与招标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吃请,不得无故拖延项目验收,或偏离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第五章 评审专家纪律
第十九条 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不得偏离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或在评审过程中有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的评审意见,或对其他评审专家施加影响,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潜在供应商并收受、索要钱物,或接受其宴请,参与其他消费活动,报销个人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不得透露与采购项目评审有关的任何情况及其他信息,以及获悉的国家秘密、涉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 代理机构人员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采购人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招标公告或中标结果公告,不得擅自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认真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准降低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或违法限制、排斥任何合法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六条 制定招标文件要内容全面、公正合理、科学严谨、简洁明了,不准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 标人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经采购人审定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准私自修改。
第二十八条 坚持招标业务与咨询业务相分离,不准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第二十九条 遵守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不准与采购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损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坚持由评标专家依法依规独立评标,不准替采购人或投标人向评标专家打招呼或在评标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保守工作秘密,不准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信息。
第三十二条 遵守职业道德,不准以行贿、回扣等非法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准违规违约收取代理费和额外收取资料费。
第三十三条 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向采购人转交相关资料,不准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报告、投诉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章 监督人员纪律
第三十四条 不得在监督投标人资格审查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评审工作过程中越权越位,失职渎职。
第三十五条 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发表诱导性言论,暗示、引导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或允许评标专家以外的任何人参与、干涉正常评审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不得与投标人有任何利益上或近亲属关系,如有须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八条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潜在供应商并收受、索要钱物,或接受其宴请,参与其他消费活动,报销个人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不得透露与采购项目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及其他信息,以及获悉的国家秘密、涉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 违纪与处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按国家、省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