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实现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管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山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基于危险源的属性和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备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和预防措。
在本办法中,危险源是指根源、状态、行为或其组合,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危险源识别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属性的过程。风险评估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考虑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以确定风险是否可接受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实训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实验室分类分级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负责全面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并提供分类指导。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研究所)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实验室按照本办法进行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风险较高实验室的重点监控,落实(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依据本办法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评价和分级,建立本单位分类分级管理档案,将评价结果提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备案,并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明示;
(二)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实验室制定并督促执行相应的管理措施,如针对危险源的安全操作规程(上墙)、安全应急预案(上墙并演习)等;
(三)督促、指导不同级别的实验室,针对危险源配备相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公共区域防护及救护用具;
(四)制定针对危险源特点的安全培训内容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实验场所风险源的辨识,辨识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核认定;对重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应急管控措施并报所在单位备案;实验场所的危险源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应及时报所在单位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八条 验室分类主要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和全校学科专业情况及教学科研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分为五类:化学类、生物类、仪器设备类、电子类和其他类。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是指实验过程中较多涉及化学反应、使用化学试剂的实验室。
这类实验室中的危险源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易制爆、易制毒、有毒、危化品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第二类是高压、高温、高转速、加热、制冷设备使用风险及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第三类是实验操作不标准、不规范所带来的物理性、化学性危险源。主要的伤害有火灾、爆炸、腐蚀、中毒等。管理重点是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和精神类药品、危险化学品、高压气体(气瓶)、化学废弃物、实验项目和标准实验操作流程等的安全管理。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是指实验过程中以研究生物对象为主,涉及病毒、细菌、真菌等微生物、植物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
这类实验室危险源主要分为五类,第一类是病原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第二类是生物材料,包括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等。这些危险源的释放、扩散可能引起实验室内和外部环境空气、水、物体表面的污染或人体感染,即可对实验室人员、内外部环境造成危害。第三类是易制爆、易制毒、有毒、危化品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第四类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特殊设备;第五类是实验操作不标准、不规范所带来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危险源。主要的伤害有火灾、爆炸、腐蚀、中毒、疾病的感染、传染,生化试剂的致癌、致病等。
除第一类化学类实验室管理涉及的要点外,本类实验室管理重点还有以下要求: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包括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且质量合格。
(三)仪器设备类实验室
仪器设备类实验室是指从事仪器分析测试、材料科学、化学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精密仪器设备等实验室。
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包括高电压、大电流、激光、不规范操作等。主要的危害是包括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碾、割、切等伤害,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和仪器设备损害等。管理重点是用电、激光防护和仪器安全操作的管理,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的要求定期检验、配备合规的供电线路、进行仪器设备操作安全培训和操作流程等。
(四)电子类实验室
电子类实验室是指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通讯工程、测控技术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主要危害是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
这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用电设备的管理,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的要求配备合规的供电线路,做好设备布局规划,张贴危险性管理信息。
(五)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主要是指不包括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如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相关的实验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九条 以上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学校和学院(中心、研究所)在实验室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数量及危险程度,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表》见附表)评分,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高危险(A级)、中度危险(B级)、低度危险(C级)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依据:实验室场所环境、实验项目安全风险、实验操作安全、危险化学品、管制类化学品、病原微生物、危险废弃物、特种仪器设备、用电、放射源、强磁、激光、气体、气瓶、压力容器、高温、高压、高转速、加热和制冷设备等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等。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高危险实验室(A级)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总评分≥60分,或涉及其中1-8任何一项为10分的实验室确定为高危险实验室。
(二)中危险实验室(B级)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总评分40分≤评分<60分的实验室确定为B级中危险实验室。
(三)低安全风险实验室(C级)
评分<40分的实验室确定为C级低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中,对危险源和危险程度存在争议或按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等级的,实验室负责人将实验室危险源情况、争议的问题及不能确定的原因报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组进行审核,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一)高度安全风险实验室
1.实验室应建立危险源清单,每两个月统计一次本实验室危险源的种类及数量变化情况,报所在单位备案;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A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危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实验室针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配备完善的安全技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定期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相应记录,报本单位备案;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和实验室安全专项准入合格证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所属单位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在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列为检查重点。
(二)B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实验室应建立危险源清单,每两个月统计一次本实验室危险源的种类及数量变化情况,报所在单位备案;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B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危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实验室针对重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配备较完善的安全技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定期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相应记录,报本单位备案;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经实验室安全专项准入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所属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在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列为检查重点。
(三)C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实验室应建立危险源清单,每两个月统计一次本实验室危险源的种类及数量变化情况,报所在单位备案;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C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危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实验室有选择的针对重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适当配备安全技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定期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相应记录,报本单位备案;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所属单位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分类分级实行动态调整。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或研究内容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向学院(中心、研究所)报备,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进行风险级别的调整,以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定级情况,高风险等级实验室较多、承担安全管理任务较重的学院(中心、研究所),在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实验人员安全培训及目标绩效考核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